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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谈判药品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
发布时间:2018-12-03 来源:成都市锦江区医学会

      11月2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医保部门开展2018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谈判药品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支付额度,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患者用药需求。


      《通知》要求,各地医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谈判药品执行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加强指导和调度,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与合理用药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综合考虑谈判药品的适应证与使用政策等,保障工伤医疗合理用药需求。各地要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对进展缓慢、没有按照规定时限执行政策的省份,国家医疗保障局将适时督促通报。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部门要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谈判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及时采购并合理使用;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抓紧调整信息系统,制定谈判药品结算管理办法,确保11月底前按规定支付谈判药品费用;各地应严格执行17号文确定的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相关药品企业进行再次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