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加强全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遏制微生物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疫情防控需求及我区实际,我局定于近期开展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含驻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等,按照《四川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附件3)制定本单位的抗菌药物供应(采购)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备案时间
2022年8月3日-8月19日
三、需提交资料
1、2022年锦江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备案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扫描件及原件;
3、人员名录(附件2)
4、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及原件;
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合格证扫描件及原件;
注:以上材料各1份(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备案表一式2份),初审均为扫描件;纸质备案资料需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
四、工作流程
(一)线上初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将备案资料以PDf格式整合后“单位+抗菌药物备案资料”命名于8月19日前发送至邮箱2477311604@qq.com。
(二)资料提交:各医疗机构根据初审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备案资料交到区医学会办公室,由区医学会统一交到区卫健局医政医管科。(资料提交时,请携带相关证书原件备查)
五、工作要求
(一)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含驻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等,均要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四川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制定本单位的抗菌药物供应(采购)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属我局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将备案表(附件1,A4纸打印)报局医政医管科,符合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条件的须提交医师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准予备案,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医疗机构重新按要求报送。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障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三级综合医院不超过50种,二级及以下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超过35种,门诊部及诊所原则上不超过20种,口腔医院不超过35种,肿瘤医院不超过35种,儿童医院不超过50种,精神病医院不超过1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不超过40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氢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并于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治疗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且每半年将临时采购情况报锦江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本通知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二)严格执行标准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合理、规范使用抗菌药物,确保医疗安全。
(三)加强监管
区卫生监督执法大队要加强对取得资质医疗机构的动态监管,凡发现医疗机构因疏于管理、变更等原因导致人员资质和医疗机构标准等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报区卫健局取消其资质。
联系人:杨柳;联系电话:84470906。
附件:1.2022年锦江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备案表
2.人员名录
3.四川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
成都市锦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8月2日